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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批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自查和预检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14-5-29    作者: 霍山残联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各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
    自2013年省政府残工委与21个县(市、区)签署创建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县(市、区)任务书以来,各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全力开展创建工作,创造出许多鲜活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各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4月在宿州市埇桥区召开的推进会议精神,认真对照创建标准,加大创建力度,不断推进创建工作。但在部分县(市、区)的创建工作中,也还存在着明显不足,需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鉴。
    为进一步做好各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残工委的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工作的验收标准
    2012年,省政府残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皖残工委〔2012〕2号),明确了创建标准,内容分为10大项45小项。省政府残工委将以此作为检查验收的基本评价指标,要求创建示范县(市、区)必须达到900分以上方可通过验收。各县(市、区)自查和市残联预检中发现达不到标准的,需要进行补缺补差,整改达标后方可申请省政府残工委检查验收。
    二、各市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创建县(市、区)进行预检
    各市残工委要加强对本市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组织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组,按照创建标准要求,以适当方式在7、8月份要完成对创建工作的预检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督办、整改。
    三、严格按照程序申请验收
    为了便于创建县(市、区)开展自查,省残工委深入基层进行了认真调研,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创建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分细则》。各创建县(市、区)要对照评分细则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残工委提出预检申请;市政府残工委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形成对创建县(市、区)的预检报告,连同创建县(市、区)申请验收报告于8月底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在审核上述报告后,将在10月份实施组织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验收,期间随机抽查2至3个创建县(市、区)。
    附件:创建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分细则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