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稿》刊发程凯文章: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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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1期《红旗文稿》刊发了中国残联副理事长、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会长程凯文章《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文章介绍了近年来国家在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从总体上指出了我国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分析了建立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所具备的基础和条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文章全文如下: 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会长程凯 我国有8300多万各类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2457万,占全国残疾人口总数的29.62%。由于身心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重度残疾人普遍存在生活自理能力差、社会参与程度低、生活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依赖性强、家庭经济和精神压力大等困难,其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扶贫弱、促公平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他们是社会保障不可缺失的重点人群。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他们在基本生活上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迫切要求。 一、工作与成效 近年来,为解决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问题,国家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建设。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3月)等文件,对重度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特殊扶助作出相关的规定。 二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一些地方按照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广泛开展残疾人医疗、住房、教育、灾害等临时性助。 三是提供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给予照顾和优惠。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国有93.5%的城镇残疾职工和74.5%的城镇残疾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有96%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两项制度的参保率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是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对重度残疾人广泛开展包括生活照料、职业康复、生活能力训练、文体娱乐、职业培训和辅助性就业等内容的日间照料、全托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2009—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6亿元专项资金,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 六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七是促进残疾人康复。逐步将残疾人特需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地区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的补贴力度,开展家居无障碍建设和个性化改造。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免费治疗和康复,解决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难问题。 二、困难与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不能适应“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的需要。 一是保障需求迫切,保障体系不完善。近2500万重度残疾人中处于就业年龄、依靠家庭供养的仍有1325万。这部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生活、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其他残疾人相比面临更大的困难,他们中间接受过康复服务的不足35%,接受过日间照料等各种形式托养服务的不足10%,相当一部分处于与社会生活完全隔离的状态。 二是生活普遍困难,家庭负担沉重。重度残疾人由于自身难以通过参与生产劳动改善生活状况,加之对家庭护理的需求迫切,导致这些残疾人家庭劳动力减少,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经常性康复医药支出大,个人支付能力有限,重度残疾人因残致贫返贫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抚养(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的付出,远远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 三是就业水平低,就业保障不充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机会少,就业技能低,就业服务欠缺,就业保障不充分,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就业更是难上加难。 四是机构保障不足,难以满足需求。残疾人康复、托养等福利机构的数量少,床位短缺,专业人才缺乏。许多福利机构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为残疾人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有效服务。财政投入不足,福利机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残疾人福利机构中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缺乏长效机制。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建立重度残疾人津贴、护理补贴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康复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仍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具体政策文件。 三、基础与条件 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他们最急需的生活和护理问题,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建立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2015年)》都明确提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是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一些省市已建立了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在维持其原有社会保障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再按照其生活困难程度,按月发放一定的生活救助金和护理补贴。“阳光家园计划”引导地方逐步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始对重度残疾人发放专项护理补贴。 三是国际经验可以借鉴。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建立了首先保障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主要集中在针对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参与社会生活较其他人群所额外支出,以及获取社会资源和报酬难度加大等方面,制定残疾生活补贴制度和针对重度残疾人特殊护理需求的护理补贴制度。 四是国家财力能够保障。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40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4000美元,这为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费保障。 四、对策与建议 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涉及基本生活、护理照料、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无障碍环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社会参与等诸多方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我国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应优先考虑无业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重度残疾人必需的护理需求,相应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 一是抓紧制定重度残疾人专项保障制度。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家庭收入挂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因残疾额外支出的生活开销,维持其正常社会生活需要,如享有特殊膳食、购买辅助器具等康复用品、协助生活起居、协助交通出行、避免因就业能力不足形成贫困等。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重度、无劳动收入来源的城镇和农村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主要用于补助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护理支出,维持其正常身心健康需要,如住院护理、机构护理、社区康复、居家护理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补贴发放范围或覆盖全部重度残疾人,或仅覆盖残疾等级达到一级的极重度残疾人。 二是落实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成为“十二五”时期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抓紧制定补贴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管等程序,建立重度残疾人评定、登记、核证与补贴信息数据库,促进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加强护理型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培育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开发残疾人护理岗位,加强各类护理人员队伍建设。 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相互衔接的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机制。加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改善残疾人分布相对集中地区的设施条件,在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残疾人活动空间,配置残疾人康复训练设备,提高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化水平。建立健全社区应急呼叫系统与专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陪护、家庭治疗、健康检查、心理疏导、辅具配置和应急处置服务。健全志愿互助服务长效机制,将社区扶残助残服务经常化、长期化。 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程,逐步建立以托养机构为骨干、日间照料为依托、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康复、培训等多种服务。制定重度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医保政策,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适配,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鼓励扶持重度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于不能就业的重度残疾人,积极拓展居家就业的各种途径。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组织开展辅助性劳动就业。政府优先采购重度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并予以扶持。完善福利企业税费减免政策,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为重度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创造条件。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为重度残疾人筹集善款。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助残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转自中国残联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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