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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16-3-23    作者: 霍山残联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霍山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2016〕1号)和霍山县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霍政【2016】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补贴对象和救助计划

 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全县救助计划是一级1177人、二级2103人、三级537人、四级56人,合计3873人。

(二)补贴原则

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三)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持证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同时,要填写准确的残疾人

(监护人)联系方式。救助对象联系电话超过3次打不通,将不予受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低保证(户名与残疾人监护人一致)、一卡通(户名与残疾人监护人一致)、残疾人(监护人)联系电话,报乡镇审核,要严格把关。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原因。县、乡镇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乡镇(街道)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县级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省、市、县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乡镇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县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六)资金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级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各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县级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市残联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七)监督审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乡镇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级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全县419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各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乡镇残联汇总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残联规定的时间内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乡镇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含200元以上的药费票据)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4)监护人准确联系电话,超过三次打不通,将不予受理。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26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8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2.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乡镇残联负责摸底、初审、上报,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申核。

(2)县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康复训练。

(3)项目儿童原则上在本县康复中心开展康复训练,本县康复中心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或项目儿童随监护人在县外长期生活的,县残联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县外定点机构(转介到县外的机构,应是中国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县外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县外定点机构训练的,须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任务。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市残联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7)今年启用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基层申报审批过程中继续填写各类纸质文档,同时将项目人员信息录入至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中。

 

附件:(其它表格各乡镇自行下载)

    1、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任务分配表

     2、2016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计划分配表

单位

计划数

一级残疾

二级残疾

三级残疾

四级残疾

总数

衡山镇

122

270

64

9

465

佛子岭镇

95

193

61

5

354

下符桥镇

59

131

24

4

218

但家庙镇

61

98

22

2

183

与儿街镇

107

180

45

5

337

黑石渡镇

68

163

39

5

275

诸佛庵镇

83

160

36

5

284

落儿岭镇

27

40

22

2

91

磨子潭镇

60

77

20

2

159

大化坪镇

102

170

39

5

316

漫水河镇

70

106

13

2

191

上士市镇

54

53

41

2

150

单龙寺镇

67

140

19

2

228

东西溪乡

46

76

30

2

154

太平畈乡

75

121

30

3

229

太阳乡

39

51

5

0

95

高桥湾现代产业园

5

6

2

0

13

经济开发区

37

68

25

1

131

合计

1177

2103

537

56

3873

 

附件2

 

2016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计划分配表

单位

计划数

衡山镇

116

佛子岭镇

48

下符桥镇

27

但家庙镇

18

与儿街镇

20

黑石渡镇

27

诸佛庵镇

48

落儿岭镇

22

磨子潭镇

6

大化坪镇

7

漫水河镇

14

上士市镇

8

单龙寺镇

11

东西溪乡

11

太平畈乡

15

太阳乡

6

高桥湾现代产业园

2

经济开发区

13

合计

419